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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法律及金融专家回复十大疑问 :“小贷+担保”运行许久突遭质疑,平安普惠是否违规?

作者:唐洛 2019-11-13 17:47

平安普惠事件争论焦点在于——小贷+担保模式是否违规?

《大件事》

平安普惠事件争论焦点在于——小贷+担保模式是否违规?

日前,江苏徐州法院二审关于平安普惠的一纸民事裁决书,让小额借贷行业中的“小贷+担保”模式成为舆论关注热点,涉事主体平安普惠也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

在小贷行业中司空见惯的“传统模式”成为关注焦点,这背后的缘由为何?“小贷+担保”这种模式是否合规?平安普惠的定价又是否踩到红线?汉子姐试图全面回顾平安普惠案件的真相,解剖这套运作模式的前世今生。今天,汉子姐采访了业内多位律师、金融专家就一系列话题展开讨论。

回顾

平安普惠到底发生了什么?

近日,徐州法院的民事裁决书中显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案外人平安普惠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对此,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发布声明,“近期,我司发现个别媒体的有关报道,涉及与我司实际业务不符的情况,对于相关言论,我司给予澄清。国家一直以来鼓励普惠金融发展,鼓励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持牌机构发挥优势、聚合协同,发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下,合规合法提供获客咨询、风险初步评审、担保增信等金融服务,与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合作,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助力小微企业、社会大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徐州法院裁决书表示,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我所知徐州警方并没有立案,这个案子也明显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套路贷,”关于此次案件的定性和进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表示,我们应该静待进一步消息,而不是那么快下结论。” 

探讨

案件为何引发如此大关注?

纵观整个案子,本来在行业内认为是常规模式的“小贷+担保”模式,本次却被推上风口浪尖。

问:小贷+担保模式在国内运作许久,这次平安普惠案子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关注?

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嵇少峰: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是行业惯例,但是涉及行业巨头平安普惠、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该规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之后出现的首起有影响的判例,所以引起了普遍关注。

我认为,徐州中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这个做法不太符合上述新规精神。一是规定明确了“法不追溯以往”的原则;二是持牌机构放贷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的问题。从法院行文看,平安普惠的综合年化利率应该没有超过36%,又是持牌经营,因此这个非法放贷一说存在很大的疑问。

聚焦

小贷+担保模式是否存在违规?

1:小贷与关联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是否存在违规?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小贷+担保模式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种模式在小贷行业运作已久,如果是平安普惠都违法了,行业很多都变成不合规的了。平安普惠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关联方,且并不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只对客户担保并没有对股东担保。如果是为股东借款担保则存在违规行为,但只给客户担保是行业普遍操作的业务模式。

小贷公司引入担保公司作为代偿机构,是行业再正常不过的操作了。如果这种模式被判非法的话,整个行业小贷公司逾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相当于整个行业都被判了死刑。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小贷公司具有放贷资质,担保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贷款提供担保,如果均依法依规经营,本身其实并不存在违法的嫌疑。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模式是什么态度?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监管对这类合作是支持的。如2018年银保监1号文中就规定了担保业务需要持牌经营,还规定了担保公司的三大主营业务,其中就包括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和其他类的担保业务。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否定该种模式。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意见》规定,国家严厉打击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放贷行为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或者非法放贷的年利率超过36%等放贷行为。因此,如果合法合规经营,国家法律层面目前是未禁止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收取费用,是否就等于获取不法利益,是否涉嫌经济犯罪?

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基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有限制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关联公司的业务提供担保或保证。而持牌担保机构只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下,合规开展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并无问题,这也与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虽然141号文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但是监管在实践中对于“第三方合作机构”是否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尚无明确意见。即便监管也许在未来进一步落实该口径,也并非否定担保公司收取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我们认为,不能仅依据担保公司与资金方具有关联性,并收取担保费就认定其涉嫌刑事犯罪。

4:为什么我国会有这种模式,其依托何种市场背景?其他国家有没有?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在目前中国征信体系不对称、信息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资金方需要一个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体系。中国并不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等有完善的征信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因此资金方需要第三方的服务,特别是面向次级贷客户的借贷服务。

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嵇少峰:全球而言,小微信贷借款利率都不低。本案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缺少诚信借贷法律机制,对信贷机构的利率公示、告知义务等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约束。比如美国1968年颁布《诚实借贷法》。该法规最重要的是涉及提供信贷之前必须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年利率(APR),贷款期限和其他融资费用(包括申请费用,滞纳金,预付罚款)等。

延展

这种模式到底如何运作?定价是否合理?

1:具体来看,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业务模式是怎样的?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金融集团用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目的有多种,可能是为了突破利率36%的上限;或者是为了让小贷公司财务业绩更好看,将逾期、的风险通过担保公司合作来化解,将风险分拆给担保公司。

2:在小贷实际业务模式中,涉及到的担保以及保证保险,到底有怎样的作用?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副秘书长徐北:小贷公司与担保、保险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负责担保或保险公司负责承保,一旦小贷公司出现逾期则由担保公司垫付债务,再进行催收,或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偿付,这样快速回流小贷公司的资金,利于业务发展,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嵇少峰客观来讲这种方式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保护作用。但是在金融科技领域,这种方式多半成为了合规的一种通道。现在监管对助贷机构的规范要求很多,为了合规,“助贷+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模式便大行其道,实际上多数担保、保险公司根本没有风险识别能力,仍然要金融科技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这就变成了一种负担。

3:有很多人说这种小贷+担保模式实际上就是 “高利贷,可否分析下该模式与高利贷有何区别?它的定价为何这么高?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进伟:高利贷是目前国家明令禁止的放贷行为,其利率往往超过法律允许的年化36%,跨越了法律红线,属于典型的非法放贷行为。小贷+担保模式,如果是合法合规经营,且相关交易文件均是自愿真实签署,司法层面一般是予以保护的。

小额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嵇少峰平安这么大集团,即使借款利率没到36%,也是超过了20%多借款利率,公众会产生质疑,并上升到道德审判的程度。但是,道德层面的审判不能与法律混为一谈。

从业务本身讲,平安普惠定位次级信贷人群,服务的客户多属于银行不敢或不愿直接服务的客群,奉行的就是高收益覆盖高风险人群的风控理念。如果说因为其是大集团,就一定要低利率,这是不讲商业规则的。只要合法,没理由被当成谋取不当利益甚至非法放贷。仅因为其关联公司联合放贷收取较高利息,就将其定位为非法经营,这是不太慎重的,新的意见希望法律专家和最高院能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权威解释。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如果严格限制借款利率,可能会让高风险的客户得不到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放贷机构会考虑风险成本,不得不严格控制风险,结果就是会放弃高风险的客户,高风险的客户会失去金融服务。

4:具体算来,平安普惠收取的服务费及比例是否踩到红线?

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在服务费收取的比例上,我们测算了下本案件中涉及到的前期服务费、担保费,管理费,总计人民币31080元,相较名义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年化成本为11.1%,相较实际本金(人民币135,800元),年化成本为11.4%,加上月息0.70%,综合资金成本不超过24%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但《意见》却并未将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持牌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计入36%的贷款利率红线范围内。

文章来源:时代财经-企业资讯 编辑:严向关